审计处工作权限

作者:杨宇 时间:2025-04-07 点击数: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参加或列席本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

㈢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可以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㈣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询问,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如实提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性制止决定;

㈥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㈦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追责的建议;

㈨对阻挠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以及不配合提供有关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㈩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高校毕业就业信息网 辽宁大学生在线联盟 辽宁禁毒网 中国禁毒数字展览馆

Copyright © 2015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0202921号-2

<p "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color: rgb(255, 255, 255);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宋体, 黑体; font-size: 12px; text-align: center; white-space: normal; margin-bottom: 14px;">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开发设计:Nzrsoft R&D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