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工作重点和上级内部审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或学院临时交付的审计任务进行审计立项,逐步组织实施。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资料、报表等),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按审计工作要求,审计凭证、报表,查阅有关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明资料,应当提供有关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签章或盖章的,审计人应当注明原因,并整理好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核实情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由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交送审计组,逾期将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由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送学院负责人审批。审计应遵循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前和事中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或跟踪审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经确认后不再作为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应;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应当及时归档。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计划、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底稿以及各种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整改报告等。